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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须知

发布日期:2020-02-05 

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须知

一、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先在参保地社会(医疗)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;

二、参保人应在办理入院登记时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。

三、在办理出院结算时,需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,跨省参保人员可享受茂名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(包括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、标准等),参保地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四、直接结算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、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,按参保地政策执行。参保人对待遇标准有异议的,请直接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。

五、如遇暂时无法直接结算等问题时,我院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,同时请参保人积极配合我院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相关问题。由此带来的不便,请参保人予以谅解并耐心等候我院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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